明农办〔2016〕23号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6〕6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闽农厅办〔2016〕18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三明市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瘦肉精”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人员等保障,保质保量完成监测工作。同时,要继续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地要尽快拟定本辖区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监测数量和范围。尿样抽检要做到临栏抽样,要使用质量可靠的胶体金试剂条进行检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代表性和合法性,并按照监测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报送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三、强化检打联动。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立即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并迅速将可疑阳性样品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测。对确证检出“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要及时依照规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查。
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联系人:黄鑫,联系电话:8223673。
三明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三明市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
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6〕6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闽农厅办〔2016〕1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标
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在全市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
二、监测地区
各县(市、区)。
三、监测对象
以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
四、抽检样品
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液。
五、监测项目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六、抽检依据
(一)抽样要求
猪尿抽样按照《无公害食品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牛尿和羊尿抽样参照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4℃)保存。
(二)检测方法
先用胶体金试剂条快速方法筛查。筛查出的阳性样品及时寄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确证检测:
1.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 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
2.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三)判定依据和原则
1.判定依据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
2.判定原则
以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七、监测任务分配与要求
(一)全市计划抽检养殖场(户)105个,其中猪70个,牛(羊)35个。各县(市、区)的监测任务量见附表1。
(二)全年监督抽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同一养殖场(户)不得重复抽样。每个养殖场(户)抽取活畜尿液样品2-3个。
(三)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立即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迅速将筛查阳性样品送至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确证检出“瘦肉精”的养殖场(户),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查。
八、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各县(市、区)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检工作总体情况;
(二)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样品数量、抽检项目、抽检地点、抽检养殖场(户)规模等;
(三)当地畜牧业基本情况;
(四)抽检结果与分析;
(五)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九、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要于5月10日前完成所下达的监测任务一半以上的计划,于10月10日前完成全年监测计划,并将监测结果于5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送,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报送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8223673;传真: 822367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作者/转载人:动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