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动物饲养场所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牲畜定点屠宰场所,下同)监管,促进动物饲养场所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牲畜定点屠宰场所)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动物饲养场所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动物饲养场所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卫生监管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所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监管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是查找工作不足、找准工作重心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提升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对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存在的监管风险,要认真研究,及时组织制定应对措施,努力降低监管风险,推进监管机构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二、强化教育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动物饲养场所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牲畜定点屠宰场所)参与风险评估管理的积极性,主动配合监管机构部门开展风险评估,要通过评估促进相关场所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三、强化信息报送。请及时将本地实施方案以及按照各项评估管理规定开展评估的结果、复核工作等情况报我厅。在评估工作中有什么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遇到的疑难问题,也请要及时反馈。
联系人:
戴教友,联系电话:0591-8782832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徐忠林,联系电话:0591-8785085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作者/转载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