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效能告诫责任追究的范围
(1)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影响行政效能和系统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未按规定执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政务公示制等制度的;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看娱乐视频、炒股以及擅离职守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无故迟到、早退的;违反值班制度擅离岗位的;违反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其他违反效能建设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局党组会(或局务会)布置的各项工作、措施、决定等变相抵制不予落实的;办事推诿、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未及时办理,对涉及本单位的事项未及时协助办理,对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未及时移交、主动协调的;对行政相对人态度冷漠、举止粗暴,或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的;对群众投诉的问题,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且有条件而不办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或不具备条件的,没有认真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上下推诿或工作措施不力,产生不良影响的;未按规定公开各项政策、办事程序、办事条件等,导致群众不满意的;因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执行政策法规存在明显错误,导致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被依法否决,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害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影响机关效能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环境的;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2、机关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限定年度考核等级、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经济处罚、效能告诫、党纪政纪处分。以上方式可并列追究。
3、实行效能告诫责任追究的程序:
(1)有实行效能告诫责任追究的范围规定的各类行为,被局组织的检查组查出一次者,给予当事人一次效能告诫;被市效能办组织的检查组查出一次者,按被局查出两次处理;被省效能办组织的检查组查出一次者,按被局查出三次处理。
(2)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的,扣发1/12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扣发1/4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一年内被效能告诫超过三次的,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扣发1/2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并按相关程序报请予以降职(级)处理;一年内被效能告诫超过三次以上,次年又被效能告诫一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再定为不称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3)被效能告诫的干部职工及所在科站负责人要向局党组做书面检讨;被效能告诫的干部职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给予局内通报批评。
(4)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被效能告诫的,按专技10级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标准,按被效能告诫次数等同比例从工资中一次性扣发。
(5)因效能告诫所扣发的奖金全部用于奖励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
4、监督检查
(1)局党组成员分别牵头组织明查暗访,不定期对机关各单位和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督察和抽查。
(2)局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对局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情况开展暗访和评议。
(3)不定期地通报各科站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5、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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