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以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明政文〔2014〕26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2016-2018年生猪标准化改造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2016-2018年全市完成存栏1000-1499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35家,存栏1500-4999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44家,完成存栏5000-50000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6家,通过改造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各县(市、区)要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状任务,如不能完成改造任务的由各地自行负责。
存栏250-999头生猪养殖场由县财政补助升级改造并向市农业局进行报备;存栏250头以下生猪规模养殖场由企业自行升级改造。
二、申报条件
1.养殖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不在禁养区内。
2.养殖场原则上要提供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符合三明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的养殖场,或在《三明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环评》审批前已经建成的养殖场,且养殖场所属地有养殖容量的,可先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施工建设,待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3.养殖场通过环评验收后要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及《养殖备案登记表》。
三、建设内容
标准化改造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要优先安排规模养殖场用于能源生态、能源环保等治理模式建设,确保达到达标排放要求,剩余资金方可安排用于监控等配套设施建设。具体建设内容:一是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厌氧处理系统如沉淀池、沼气工程,好氧处理系统如曝气池、湿地等设施设备;二是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包括沼液贮液池,输送管网,阳光棚储粪间、翻堆勾机或搅拌机等设施设备;三是减量化设施,包括漏缝地面、刮粪清粪、雨污分流等设施;四是监控和防疫卫生设施设备,包括安装闭路监控系统和消毒设施。
四、补助标准
存栏1000-1499头的养殖场,每个补助40万元;存栏1500-4999头的养殖场,每个补助70-100万元;存栏5000-50000头的养殖场,每个补贴资金100-30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生猪养殖场规模大小、环保治理模式建设需要,由专家组审定后,市级统筹安排。企业配套资金不低于补助资金的50%。
五、资金补助方式
该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企业必须设立专账。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提出申请并附上专家组验收报告,上报当地财政,由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六、申报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有资质环保机构编制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采用模式、技术工艺、设备选型和达到排放标准等)的实施方案和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上报所在地农业局。
2.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农业局、环保局进行审核,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3.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批复,并在三明农业信息网上公示。
七、项目验收
1.企业自验。项目实施企业在建设期间应保存建设前、中、后影像资料作为附件,并自行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联合进行自验。
2.县级初验。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局会同环保、财政部门联合验收组进行初验。
3.市级验收。由市农业局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邀请监察部门参与的联合验收组进行正式验收,其验收结论作为下拨补助资金的主要参考依据。
八、保障措施
生猪生态环保型养殖项目采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与领导,抓好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1.县(市、区)农业部门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监督、管理和指导等业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养殖场环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以及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监管工作;财政部门协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并负责专项资金的调拨和监管工作。
2.市农业、环保和财政部门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促项目建设有序开展。
3.建立进度报送机制。各县(市、区)农业局,分别于每月25日前,向市畜牧站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4.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各级农业、环保和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生猪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做好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等工作。特别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对造假、虚报、套取补助资金的养殖场,已安排的补助资金不予报支,对已安排项目建设资金不进行升级改造或改造升级后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养殖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吴悌霖,电话:0598-8222013)
三明市农业局 三明市环保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8日
作者/转载人:畜牧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