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局:
现将《三明市2016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
三明市2016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201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职责,持续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的安全监管,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的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认真落实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水平。坚持属地化管理制度和研发者“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坚持抓主抓重、严控源头,以转基因水稻为重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试验、制种、销售、种植等行为,斩断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扩散链条;坚持部门协调、齐抓共管、严格执法,严查未经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转基因产品的非法扩散,确保将2016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任务落实到位,保障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产业健康发展。
二、监管任务
(一)研发者督促检查。督促转基因研发单位和研发人员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对科教单位和种子企业育种活动的督查,严防育种材料非法扩散。督促研发单位落实相应的安全控制设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转基因植物试验安全控制措施》标准的规定进行过程管理,建立转基因活动管理记录,实施转基因材料转移合同制度,确保转基因材料可监管、可溯源;督促研发单位开展自查,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发现未经批准的试验、试验条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限期整改。探索建立违规研究单位与研究人员系统内通报制度。
(二)源头监督检查。对区域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查清课题负责人、课题内容及生产加工的转化体等,建立检查台账,做到家底清、情况明、研判准。严格按照监管手册和田间试验检查指南的要求,对转基因研发实验室和安全评价试验进行全面、动态监管,确保检查全覆盖;对参加区域试验的水稻等品种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严格落实未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得参加区域试验的要求,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试验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加强试验残余物处理、收获物管理以及相关操作记录的安全检查,严防转基因材料脱离监控。
(三)市场专项检查。以水稻等作物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主产区、种子企业、制种基地以及曾发生过非法扩散的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督促企业和基地执行种子生产转基因检验制度,对种子企业和制种基地的品种进行抽样检查,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生产;加强种子销售商的宣传教育,探索建立转基因证明材料查验和承诺制度,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充分利用试纸条等快速检测方法,对水稻等种植田进行抽样监测,严查转基因作物非法种植。
三、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局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和实施全年监管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根据实施方案落实年度任务,认真开展执法监管,确保执法监管到位。市农业局对各地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三)经验总结。各单位、各地对全年转基因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科学判断形势,谋划下一步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局于2016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本地区一年来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总结和经验情况报市农业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认识、健全机制、加强领导,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强化责任追究,将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探索建立约谈当地主要负责人等监管工作新机制,推进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各地农业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县级农业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和统筹协调,明确科教系统、种子管理系统、农业执法系统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工作机制;加快建立跨地区执法监管协调机制,对扩散源头不在本行政区的,要及时向扩散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发送协查信函,严肃查处。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组织基层农技人员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明察暗访,对重大案件追根溯源,查出源头,查清主体,查明责任,依法严肃处理。依法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鼓励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威慑违法行为。
(四)加强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注重统筹资源,创新机制,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突出宣传效果,形成科普合力。紧紧依靠宣传主渠道,积极运用新兴媒体,打造科学传播平台,培育懂技术、会科普、接地气的科学传播队伍,深入学校、社区和公共场所,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为转基因科研和产业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作者/转载人: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