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1992年9月17日
农业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三、兽药审批检验费,按《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四、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七)和《饮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执行。
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附件九)执行。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
黄渤海对是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按《黄渤海对是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十一)执行。
六、渔船渔港管理费,按《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十二)和《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附件十三)执行。
七、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按《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标准》(附件十四)执行。}
八、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按《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五)和《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附件十六)执行。
九、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七)执行。
十、农机监理规费和农机管理服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另行发布。
十一、农作物种子检验部门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委托检验(含仲裁检验),可酌收检验费,收费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由申报单位与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协商确定。
十二、农业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附件十八)执行。
十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用并联和品的检验收费另行发布。
十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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