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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田县上京镇陈志信兽药店)

发布时间:2018-7-4 17:29:34   来源: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1206  字号:  【关闭窗口

兽药罚〔2018 5

当事人:陈志信大田县上京镇陈志信兽药店经营者

性别:男;年龄:51岁;身份证号:350425196811110518

住址:大田县上京镇桂坑村048

经营地址:大田县上京镇京西路3

当事人陈志信经营假兽药一案,201867日批准立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515日,本机关配合三明市农业执法支队开展农业行政执法质量检查活动,在你处抽取标称生产企业为衡阳科迪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兽药产品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生产日期为20180306,规格型号为100g/袋×10/桶,许可证号为兽药字(2012180156011)。2018529日,市农业执法支队向衡阳科迪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发出《兽药产品确认书》,经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确认,该兽药产品非该企业生产(衡阳科迪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更名为湖南科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6日,三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将产品标称企业反馈寄回的《兽药产品确认书》转交本机关并将此案列为市支队督办案件(明农执法[2018]6号)。2018年6月7日,该案件经按程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因该兽药产品经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依据农业部相关规定可以定为假兽药。2018年6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该产品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依法将涉嫌为假兽药的该产品予以扣押。2018年6月13日,本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予以积极配合,到大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中,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该产品取得兽药批准文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同时表示该产品确实是从持有标称企业证明的销售人员手中进的货,并提供了兽药产品出库单,该份单据产品及规格栏标注的“咳必清”即为该产品,进数量共一件(8/件)(规格:100g/袋×10/1桶),单价24元。该份单据无法确认发货单位或发货人。至现场查封(扣押)时,当事人已经以每袋25元销售该兽药42袋。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取得的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产品销售出库单、销货收据,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可以佐证以上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018629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18629日直接送达了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未造成不良后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查封(扣押)的8袋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

2、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并处假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3840元,罚没款计48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大田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田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田县农业局

                                                                                   2018 7 4 


作者: 大田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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