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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8-6-5 15:40:43   来源: 市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1960  字号:  【关闭窗口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闽农综〔201876

各市、县(区)农业局(农办)、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农行、邮储银行、农信联社(农商银行)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我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8531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扎实推进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进一步规范新型职业农认定工作,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并达到一定水平的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骨干农业职业经理人返乡下乡涉农创业者。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稳定就业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类人员。

  上述每种类型实行分级认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应遵循公平、公开和农民自愿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劳动力年龄内(1860周岁),特殊情况可以延至65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三)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农业职业技能服务,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并能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生产

  (四)学历要求: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相当于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相当于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初级新型职业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倍以上;中级新型职业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高级新型职业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

  第五条 认定程序

  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农业从业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向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认定条件和指标体系,对农业从业者的申请材料、生产经营情况、遵纪守法和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审核。

  公示。对通过审核的待认定人员,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同时录入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

  颁证。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证书按照农业部颁布的统一样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的服务和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一)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第七条 扶持措施

  (一)金融支持。省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金融授信和优惠政策。执行低于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对地方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最低可执行基准利率。农业银行对贷款金额50万元(含)以下,符合其相关信贷条件的,可采取可循环方式,随借随还,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邮政储蓄银行对贷款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免抵押,利率优惠8-15%,并在授信额度内可随时支取,在合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额贷款实行免抵押,利率执行低于农户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种养业项目,优先参与农业政策性保险。

  (二)项目支持。现有农业优惠政策和项目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各类农业补贴和优惠政策,达到市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林)场扶持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和扶持;其发展设施农业、标准化种养殖、苗木花卉、经济林及林下经济、农业“五新”等,符合条件的优先扶持;实行连片规模经营的,其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或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予以扶持;其创办的农业实体项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生效后给予生产设施用地面积1%的支持;其创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符合要求的优先补助;其创办的经营主体获得农业部所属机构农产品认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教育培训。引导、鼓励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主动更新知识,提升从业素质和能力。符合条件的,优先作为“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以及“福建省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福建省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培养对象,免费选送到大中专院校进行系统的学习培训,免费参加各类技术培训。

  (四)指导服务。组织农业科研院校专家和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农业创业和“五新”技术应用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创业能力。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承担“推动科研院校开展重大农机推广服务试点工作”院校的农业科技服务其创办的经济实体优先给予农科院“双百工程”、农业厅“乐农”服务队等结对帮扶。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纳入12316农村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享受平台提供的线上线下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五)激励表彰。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作为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遴选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团中央、农业部组织的“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农业部组织的“风鹏行动·新型职业农民”资助对象评选。

  第八条 获得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积极带动传统兼业农民运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发展生产,带头和带动传统兼业农民参加各类公益性的免费的农业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增产增收和共同发展。

  第九条 承担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的市、),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自然纳入本办法确定的服务管理体系,与本办法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享有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 福建省农业厅(省委农办)负责指导全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认定后的新型职业农民的跟踪服务和政策扶持,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农业厅(省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试行)》(闽农科教2015215号)同时废止。



作者: 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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