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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6-5 10:12:06   来源: 市经管站  浏览次数:2478  字号:  【关闭窗口

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2〕65号)和《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明政文〔2014〕41号)精神,决定开展2018年度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合作社申报条件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从县(市、区)级示范社中择优评选,粮食类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具体标准如下:

1.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对没有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2.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50人以上;林业、畜牧业、渔业合作社成员数30人以上;农机、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成员数20人以上。

3.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80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4.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25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15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

5.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并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管理的予以优先考虑。

6.服务带动能力较强,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

7.合作社联合社主要申报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数3个(含3个)以上,且至少有一个省级示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原则上从县(市、区)级示范场中择优评选,具体标准如下:

1.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精致农业除外),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及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新型职业农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的家庭农场和粮食类家庭农场予以优先考虑。

3.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年经营总收入达30万元以上(其中家庭林场年经营总收入达2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4.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签订5年以上统一规范的土地(林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须经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等备案和鉴证。

5.具有与生产经营能力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场所,建立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6.农场基础设施较好,农业“五新”应用推广能力较强,集约化、标准化水平较高。

7.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完整的农事和财务收支记录。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合作社示范社:

参评的农民合作社除填写《2018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材料按顺序装订,插入页码,编制目录),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17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必须用财务软件编写并打印)。

3)成员名册和《农民合作社出资清单》(工商盖章)。

4)3-5份成员账户复印件。

5)合作社信用报告。

6)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7)财务软件使用情况。

8)合作社财务人员雇佣合同、从业资格证书。

9)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管理的证明材料。

10)县级示范社文件。

11)苗木花卉类合作社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畜牧业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复印件。

12)2016、2017年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13)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参加交易会及博览会等产销对接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如无,可不报。

14)农民合作社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5)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办公场所图片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2.家庭农场示范场(材料按顺序装订,插入页码,并编制目录):

1)2018年三明市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附件3)。

2)家庭农场运营情况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公司,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或多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应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5)家庭农场经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户籍证明,以及家庭成员、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6)苗木花卉类家庭农场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畜牧类家庭农场需提供环评合格书。

7)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8)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复印件。

9)家庭农场生产和管理制度材料。

10)家庭农场注册商标、产品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家庭农场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以上复印件应加盖家庭农场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三、申报名额及程序

1.全市评选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场各30家,实行差额评选。各县(市、区)推荐上报具体名额见附件1。

2.由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向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林业类合作社、家庭林场由各县(市、区)林业局推荐。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林业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择优筛选后签署意见,并联文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林业局。市级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三明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对评定为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的,由市农业局、财政局、林业局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4.申报材料一式2份,请按要求提交的材料序号按次序进行装订排版,纸质版材料寄送至市农业局经管站,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email protected]。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10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定工作,抓紧做好本地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取消其三年申报市级示范单位资格,同时取消其所属县申报资格一年。

(二)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申报相关工作需征求财政、林业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三)各级各相关行业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附件:1.三明市2018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推荐

名额表

2.2018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3.2018年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三明市农业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林业局

2018年6月4日


作者: 三明市经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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