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农药)罚(2018)2号
投 资 人:刘森建
单 位 地 址:永安市小陶镇长坂村国道边
永安市小陶森建农资店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立案审理,现已查明:
2018年3月22日,永安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安市小陶森建农资店经营的农药进行检查,在其门市部内查获:1.由重庆市双桥农用化工厂生产的72%农用链霉素主38包,每包15克,售价1元/包,在其标签上标注农药登记号为LS98058,生产日期2016年01月08日,有效期 3年,1000万单位,用途(1)防治烟草炭疽病、花叶病、野火病蛙眼病,黑胫病、灰霉病、根腐病等;(2).蔬菜软腐病、柑桔溃疡病、疮痂病、水稻纹枯病、稻瘟病、 黄瓜霜霉病、棉花立枯病炭疽病等其它作物细菌性病害。2.标称伯顿英国公司生产的45%苯甲·咪鲜胺水剂9瓶,每瓶100ML,售价20元/瓶,在其标签上标注农药登记号为PD20159114,生产日期20170406,有效期 2年,有效成份苯醚甲环唑15%,咪鲜胺30%,使用作物病害:柑桔溃疡病、疮痂病;苹果炭疽病、轮纹病;梨树黑星病;香蕉叶斑病、桃树的流胶病。
经查上述两种农药均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4条第 2 款规定,该农药按假农药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2月26日从连城县经济作物服务部姑田第二门市部进了重庆双桥农用化工厂生产的72%农用链霉素2盒,每盒125包,进价每盒 87.5元,售价每包1元。共售出212包,收货款212元。2017年11月15日从龙岩市邦农农资进标称伯顿英国公司生产的45%苯甲·咪鲜胺10瓶,每瓶进价12元,售价每瓶20元。只卖了1瓶,收货款20元。共获违法所得232元。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永安市小陶森建农资店
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1份)等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其行为扰乱了农业行政管理秩序;2018年5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55条第1款第2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假农药,并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标称重庆市双桥农用化工厂生产的72%农用链霉素主38包和标称伯顿英国公司生产的45%苯甲·咪鲜胺水剂9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232元;
三、处以罚款计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3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安市农业局(农行永安南门支行13-81020104000106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永安市农业局
2018年5月19日
作者: 永安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