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农药)罚(2018)1号
当 事 人:永安市青水红日农资经营部
投 资 人:钟育日
单 位 地 址:永安市青水乡下街村71号
永安市青水红日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立案审理,现已查明:
2018年3月22日,永安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安市青水红日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农药进行检查,在其门市部内查获:由浙江东风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噻森铜 97包,每包30克,售价2元/包,在其标签上标注农药登记号为PD20110274,生产日期2015年03月08日,有效期 2年(已过保质期)。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5条第2款规定,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出货台帐,故无法确认违法所得。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永安市青水红日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2、执法人员制作的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等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其行为扰乱了农业行政管理秩序;2018年4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做出如下处罚:
一、 没收标称浙江东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0308生产的噻森铜 97包
二、 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安市农业局财务室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永安市农业局
2018年4月24日
作者: 永安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