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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禾丰农资有限公司星桥分公司)

发布时间:2018-4-27 11:04:00   来源: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1203  字号:  【关闭窗口

三明市三元区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农(农药)罚〔2018〕16号

当事人:三明市禾丰农资有限公司星桥分公司

单位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新桥村西际3号

法定代表人:苏永福

当事人违法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本机关于2018年2月12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7年8月10日从三明市农垦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40%甲维·毒死蜱”(标称生产厂家: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42626,生产日期:2017.5.28,规格300ml/*30/件,标签明示登记作物:甘蓝)数量1件,购买价格为420元/件,出售给当地农户10瓶,销售价格20元/瓶,实现违法所得200元,目前库存该批次农药产品20瓶。

违法事实认定理由如下:

1、该批产品属于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属于农药规定,当事人经营的“40%甲维·毒死蜱”(标称生产厂家: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42626,生产日期:2017.5.28,规格300ml/*30/件,标签明示登记作物:甘蓝)属于农药。

2、当事人经营的“40%甲维·毒死蜱”(标称生产厂家: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42626,生产日期:2017.5.28,规格300ml/*30/件,标签明示登记作物:甘蓝)。该40%甲维·毒死蜱”农药的农药登记证“PD20142626”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登记准核的标签内容的登记作物为水稻,而当事人经营的“40%甲维·毒死蜱”标签明示登记作物为甘蓝。根据农业部规定,毒死蜱于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而涉案农药的标签明示登记作物为甘蓝,不符合农业部规定。

3、当事人于2017年8月10日从三明市农垦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40%甲维·毒死蜱”(标称生产厂家: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42626,生产日期:2017.5.28,规格300ml/*30/件,标签明示登记作物:甘蓝)数量1件,购买价格为420元/件,出售给当地农户10瓶,销售价格20元/瓶,实现违法所得200元,目前库存该批次农药产品20瓶。

当事人违法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三明市禾丰农资有限公司星桥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三明市禾丰农资有限公司星桥分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5、涉案农药产品照片3张;

6、中国农药信息网标签截图1张;

7、三明市禾丰农资有限公司星桥分公司采购凭证1份;

8、三明市禾丰农资有限公司星桥分公司销售凭证1份。

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本机关经过集体评议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该批次40%甲维·毒死蜱”(标称生产厂家: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42626,生产日期:2017.5.28,规格300ml/*30/件,标签明示登记作物:甘蓝)数量20瓶;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三元支行(待结算乡镇以上财政款项  账号13830101012001758)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农业局

                                  2018年4月13日

 

 


作者: 三元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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