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农(农药)罚〔2018〕14号
当事人:三明市农垦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52号
法定代表人:罗碧榕
当事人违法经营假农药一案,本机关于2018年2月2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9月16日从厂家购进“高效氟氯氰菊酯乳油”(标称生产厂家为广西南宁利民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303,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155,规格型号:300ml/瓶)数量5件,购买价格125元/件,于2016年9月27日销售给了乐县黄潭镇潭民农资经营部5件,销售价格150元/件,目前仓库中已无该批次“高效氟氯氰菊酯乳油”假农药库存,实现违法所得750元。
违法事实认定理由如下:
1、该批产品属于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属于农药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农药“高效氟氯氰菊酯乳油”(标称生产厂家为广西南宁利民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303,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155,规格型号:300ml/瓶)属于农药。
2、当事人出售给将乐县黄潭镇潭民农资经营部的高效氟氯氰菊酯乳油(标称生产厂家为广西南宁利民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303,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155,规格型号:300ml/瓶)经将乐县农业局抽样,由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检测,该批次农药不合格,添加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联苯菊酯”。
3、当事人于2016年9月16日从厂家购进“高效氟氯氰菊酯乳油”(标称生产厂家为广西南宁利民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303,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155,规格型号:300ml/瓶)数量5件,购买价格125元/件,于2016年9月27日销售给了乐县黄潭镇潭民农资经营部5件,销售价格150元/件,目前仓库中已无该批次“高效氟氯氰菊酯乳油”假农药库存,实现违法所得7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三明市农垦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三明市农垦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5、《福建省将乐县农业局农药协查通知书》1份;
6、三明市农垦开发有限公司采购进货凭证1份;
7、三明市农垦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单1份;
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三元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药)第9项严重情节“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0-10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经过集体评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
2、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人民币375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三元支行(待结算乡镇以上财政款项 账号13830101012001758)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农业局
2018年4月13日
作者: 三元区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