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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7年度工程技术人员水产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8-8 15:45:54   来源: 市局人教科  浏览次数:6701  字号:  【关闭窗口

各设区市人社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经研究,拟定于今年11月开展2017年度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水产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为做好评审的申报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凡在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水产养殖、海洋捕捞、海洋与渔业资源、水产加工、制冷、渔机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晋升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台湾地区居民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规定的条件,自主申报评审。

二、申报材料

1、设区市职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委托评审函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

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三十份(A3纸打印);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任现职以来近五个年度(2012-2016)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

6、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凭证复印件一份;

7、体现在评审表或简明表中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证书、奖励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材料应包含至少2项在任职期间担任过本专业的项目或技术负责人(应体现本人姓名)的业绩;

8、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9、个人业务自传一份;

10、所有论文(包括代表作)复印件一份;

11、代表作要求:⑴省属单位和设区市属单位正常晋升人员需至少提交1篇任工程师职务后独立撰写的且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均需有CN或ISSN刊号,不含增刊,下同)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作为代表作;县属企事业单位正常晋升人员可提交1篇独立撰写但具有相当专业水平、未发表的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⑵学历破格申报人员需至少提交4篇独立撰写的且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并指定其中2篇作为代表作。⑶代表作另要求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复印件要隐去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刊名、刊号、卷号以及出版时间等内容,不需要封面、目录和封底,不能加盖任何印章)。⑷刊物均需有CN或ISSN刊号,并经新闻出版总署许可,发表在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等刊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

12、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前,应将经申报者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含7天)。所在单位除按规定写出推荐意见外,还应在该申报人员的推荐意见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三、注意事项

⒈任现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⒉评审材料及各种复印件(除送审代表作外)均应加盖本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或委托单位职改办校核章;

⒊评审申报材料需完整,装订好并附目录(申报材料的第4项至第11项内容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⒋需注明申报人员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等表格请登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信息网(www.fjof.gov.cn)上下载;

⒍评审费及论文鉴定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的规定收取;

⒎报送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全日制学历、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中级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论文原件,以供预审和评审时查验,待评审结束后归还。

⒏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11〕78号)。凡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委会评议的重要依据。

⒐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报送评审材料的时间及联系人

⒈报送材料截止时间:2017年8月31日,逾期恕不受理。

⒉联系人:省海洋与渔业厅职改办(人事教育处)翁少青

⒊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26号

⒋邮政编码:350003

      ⒌联系电话:0591-87878619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7年7月16日

 

 


作者: 人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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