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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7-10-25 17:10:12   来源: 市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2678  字号:  【关闭窗口

1、《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几章几条,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分总则、设立与运行、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7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制定《条例》的目的什么?

答: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3、《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4、《条例》服务的主体及原则是什么?

答:以农民为主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5、《条例》规定的各级政府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6、《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7、《条例》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答: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林业;(二)养殖业、捕捞业;(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四)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五)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六)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七)农业灌溉服务;(八)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九)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8、《条例》对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9、《条例》规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剩余年限,不得改变出资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以海域使用权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且不得改变该海域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计入该成员账户。

10、《条例》规定的入社资格有哪些?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的居民,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渔场、良种场等单位的职工,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凭家庭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和职工单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按照农民成员身份计算比例。

11、《条例》规定的合作社依法开展的活动有哪些?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以下活动:(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二)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设施和相关服务;(三)向成员分配盈余;(四)定期公开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接受成员的监督;(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2、《条例》对财务制度如何规定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设立成员账户,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

13、《条例》规定的成员帐户记载内容有哪些?

答:成员账户除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三)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

14、《条例》对联合社登记如何规定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自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在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15、《条例》对信用合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本社成员之间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禁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16、《条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下列活动:(一)信息化建设和成员培训;(二)商标注册、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推介服务活动;(三)引进新品种和技术推广;(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标准化生产;(五)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整理、储运保鲜、包装设备建设;(六)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和贷款贴息等;(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17、《条例》对资产管护的规定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及其他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并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资产管护机制。

18、《条例》对金融机构扶持有哪些规定?

答: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支持力度,灵活确定贷款担保方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依法取得的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可以作抵押办理贷款。

 


作者: 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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