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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兽药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4 14:46:15   转载来源: 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2534  字号:  【关闭窗口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执法监管,有力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兽药违法分子,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决定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兽药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当前非法添加兽药标准以外药物成分以及不规范用药等问题仍然突出,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风险隐患。各县(市、区)兽药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兽药执法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兽药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违禁兽药和违法使用兽药行为,保障畜牧业安全发展。

二、加强兽药执法检查。建立健全专项执法检查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兽药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集散地、经营门店以及畜禽养殖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兽药执法检查的重点:一是全面检查辖区兽药抗菌药、渔药生产企业。严格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打击擅自添加兽药标准以外药物成分的兽用抗菌药以及非法添加兽用抗菌药的其它兽药品种等违法行为;二是对辖区兽药经营企业进行针对性检查。其中,全面对渔药经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销售假劣兽用抗菌药、渔药违法行为,严禁将氟虫腈作为兽药经营;三是对辖区规模畜禽养殖场进行重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人用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严禁将氟虫腈作为兽药使用;依法查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兽药质量执法抽检力度。兽药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法定职责及属地管理的要求,强化“检打联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制定执法抽检计划,深入开展以兽用抗菌药、渔药为重点的兽药质量执法抽检。应将近两年来兽药执法抽检质量不合格、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问题企业及产品列为重点执法抽检对象。执法检查中发现阿维菌素兽药产品应立即进行执法抽检,并送省兽药监察所检测。

四、加强兽用抗菌药违法案件查处。各县(市、区)兽药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用抗菌药、渔药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生产兽用抗菌药、渔药等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犯罪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司法部门提前介入,坚决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地区作案的,各县(市、区)兽药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农资案件时,应向非法兽药来源地和流向地进行案件线索通报或案件协查,受理案件协查单位除按要求认真办理外,也应按案件查处联动协作机制继续开展案件协查工作;要按照案件协查机制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地区进行协查,追根溯源、流向追踪,确保案件双向全程打击;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用抗菌药的大案要案,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县(市、区)兽药行政执法部门要按时做好该项工作,及时统计相关数据,认真总结。届时,市局将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相关执法检查组到有关县(市、区)开展工作抽查。请各县(市、区)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兽药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兽药执法检查工作统计表》(见附表)报送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附件:兽药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

2017年10月17日

 

 
 

 
兽药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检查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畜禽养殖场数量(个)
出动执法人员
(人 次)
案 件 查 处 情 况
大要案查处情况
查处案件(起)
货值金额(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数量(换算为重量
单位,以公斤计算)
 
 
总数
 
其中渔药:
总数
 
其中渔药:
总数
 
其中渔药:
总数
 
其中渔药:
总数:(  )起,移送公安( )起,涉案金额共( )万元
其中渔药:


转载者: 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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