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发改区域〔2017〕429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加强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规范基金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将《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监督管理,规范基金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委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出台的《福建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金,是指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专门用于“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并采取一次性“切块”方式安排我省的专项建设基金。
第三条 福建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公司)是我省省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主体和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
有建档立卡国定标准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区)应当成立相应的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或指定现有投融资平台(以下合称县级投融资平台),承担扶贫开发投融资业务,承担、使用和管理由省扶贫公司下拨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
第二章 基金注入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国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依据各自承担的基金规模,与省财政厅、省扶贫公司共同签订投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省国开行、省农发行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方式,将基金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基金严格用于建档立卡国定标准贫困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以及包括同步搬迁人口在内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七条 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小组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我省国定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分解下达各县(区)基金规模。省扶贫公司根据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小组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基金规模与县(市、区)投融资平台签订用款协议(应附县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县级投融资平台应当与县(市、区)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根据有关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
第九条 县级投融资平台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要建立台账制度,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合规。
第十条 基金自发放到省扶贫公司之日起计息。省国开行、省农发行要设计相应的金融产品,保证省扶贫公司因客观原因未拨付至县级投融资平台的基金不产生额外的利息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十一条 省国开行、省农发行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对省扶贫公司经营状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县级投融资平台应定期向省扶贫公司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资金使用执行情况(半年、年度)报告等。省扶贫公司汇总后报送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省扶贫公司和县级投融资平台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财务制度,规范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防止恶意骗取基金和贴息等行为,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及项目实施者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风险。
第十五条 省扶贫公司、省国开行、省农发行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有权停止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直至收回资金;并及时报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
第十六条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执行期间,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七条 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资金进行审计检查,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等情况发生,保证专款专用。有关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综合考核。
第十八条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基金的,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浪费与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建设基金资金来源、设立、运行和退出等其他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专项建设基金相关事宜,应遵守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改委、财政厅、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杨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