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农办〔2016〕41号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动物诊疗活动。全面清查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情况,核对证载事项。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条件是否变化;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是否规范使用病历、处方笺以及病历档案是否保存3年以上;是否规范使用兽药和兽医器械;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等是否经无害化处理;是否按规定年度报告诊疗活动等。
(二)执业兽医管理。全面检查执业兽医资格情况、注册情况以及助理执业兽医登记备案情况,核查执业兽医执业证书证载事项。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是否经兽医执业注册或备案,变更诊疗机构有无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是否实行注册执业兽医师出具处方、使用规范格式的处方;是否按规定合理用药,有无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是否按规定定期报告执业活动情况;是否有出让、出租、出借执业证书情况等。
二、检查时间和安排
各县(市、区)分别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1次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采取县级自查,市级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有关要求
(一)对所有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全面的排查。辖区内没有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县(市、区),要强化对可能违规开展动物诊疗服务的动物保健机构、宠物美容中心、宠物店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二)要完善监督执法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于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不得以整改通知书替代立案查处。
(三)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检查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见附件1、2、3)于7月10日、12月10前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局将对各地开展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对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将予以全市通报,并按照《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联 系 人:龚明辉
联系电话:0598-8223673
传 真:0598-822367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三明市动物诊疗场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2.动物诊疗机构检查情况统计表
3.福建省三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
三明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作者: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