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73:“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审批”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序号78:“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公布了《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决定中有关《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作者: 王建宝 林汝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