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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8-18   来源: 市信息站  浏览次数:3423  字号:  【关闭窗口

  
(1993)农(人)字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人事司: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要“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的推广,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指出,“继续推进农科教‘三结合’,全面实施科技、教育兴农的发展战略。”要“集中力量组织推广一批重大农业实用技术项目”,“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研究”,“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力争在短期内见到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指出,“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促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用于农业生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与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相互协作,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充实加强农业科技、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保障和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促进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为此将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做中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人事和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高等农业院校、科研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职务评聘应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成为调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人员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在评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做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对于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推广业绩突出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可以申报评聘农业科技推广研究员、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其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聘任办法,按照《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试行意见》执行。

请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保证这一工作的健康进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反映望及时报告。

附件: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试行意见。

 

                             农业部 人事部

1993年11月30日

 

 

 

 

 

 

 

附件:

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

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

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试行意见

 

    根据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推广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聘范围: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专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评聘推广研究员职务。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聘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高级农艺师职务(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下同),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

(1)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创性的推广课题。

(2)能创造性的解决重大的、关键的农业技术问题,并取得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成果。

(3)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国家重大推广项目。

(4)培养出较高水平的推广科技人员,具有培养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2、担任高级农艺师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发展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获省、部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二)外语水平要求与研究员相同。

三、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要求

1、必须坚实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系统工程、计算机应用、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

2、在本专业领域有深厚的造诣,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之一。

3、对本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4、熟悉有关前沿理论在本专业国内外应用情况。

5、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理论水平。

(二)业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1、曾提出过有重要学术和实用意义的推广课题,在推广科学前沿进行开创性的工作。

2、曾编写出具有较大影响的科学论著。

3、负责指导过国家重大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作。

4、主持或为主参与制定本专业技术推广规划。

5、举办过高层次、高水平的科学讲座。培养出合格的研究生或指导高中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6、解决过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疑难问题。

(三)工作业绩要求

1、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有价值的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农业学术、技术推广教材20万字以上。

(2)在国家级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文章五篇以上。

(3)参加国际学术讨论会并提交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全文发表论文四篇以上。

(5)正式出版过不少于10万字著作的作者。

2、获得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主持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取得显著的成果,推广面积和技术水平达到规定要求,并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主持的国家级推广项目,经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主持研制开发的实用技术有两项以上重大改进,经部级专家鉴定通过,已在全国推广,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评审程序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由农业部根据人事部授权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具体程序是:

1、个人申报并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核准推荐。

2、省农业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3、省人事和农业主管部门在岗位职数内核准上报农业部职改办。

4、农业部组“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下设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专业学科评议组。

5、经人事部同意后,农业部发文公布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名单。

五、高等农业、水产院校、农业科研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也可按照本文规定的精神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

高校评聘推广教授职务,除具备本实施意见所列条款外,还应有任课经历,其评审工作按国家规定的教授职务评审程序执行。农业科研单位评聘推广研究员职务工作,也按国家规定的研究系列的评审办法执行。

六、聘任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上级核准的高级职务数额内聘任评审通过的人员担任推广研究员、教授职务。

 

 

 

 

 

 

 

 

 

 

 

 

 

 

 

 

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

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农(人技)字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业机械化管理厅(局),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总政治部人事职改部门,部属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现将《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农业部职改办)和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反映。

附件: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

1994年4月8日

 

 

 

 

 

 

 

 

 

 

 

 

 

附件: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试行意见》[(1993)农(人)字第52号文件],现就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1、组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下设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九个专业评委会。

2、审定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全国知名农业科学家组成。专业评委会成员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同行专家组成。农业部将对担任审定委员和专业评委成员的专家颁发聘书,任期一至三年。

3、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职改办。农业部有关业务司局参加相应专业的评审组织工作。

4、自1994年开始,评委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安排在第三季度进行。1994年及今后每次上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8月10日至8月30日,过期不再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各专业申报材料均报农业部职改办。

二、关于评审推荐程序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2、基层单位推荐。基层单位(是指省级农业技术推广企事业单位和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领导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初审,被推荐人员政治表现由基层单位负责审查。对初审合格者,填写人事部制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全面考核和资格审查。省农业(含畜牧、水产、农机化、农垦,下同)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对各单位各地区推荐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和资格审查。

4、专家推荐。对经考核和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各省农业主管厅局组织本专业7至11名同行高级专家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推荐人选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票者方可推荐。

5、确定推荐人员。对专家组同意推荐的人员,由农业主管厅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人选。

6、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农业主管部门将确定的推荐人选报各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

7、上报材料。省农业主管厅局对经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的人选,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行文上报农业部职改办。

8、复核。对各省推荐的人选,农业部职改办按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者,不提交评审。

三、关于评审

1、对经农业部职改办复核合格的人选,提交相应专业评委会评审。专业评委会对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票者方为通过。

2、对专业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选,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审定委员会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票者方为通过。

3、评审结果连同评审工作情况报告农业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部职改领导小组将批准结果通知各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同时抄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抄报人事部(职位职称司)。

4、经批准的评审结果即为终审结果,未获评审通过和批准不再复议,但不影响下次推荐。

四、呈报评审材料及要求

1、报送的材料要求规范、清晰、齐全,手续要完备,不得漏项。需要加盖印章的栏目必须盖章。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将不予受理。

2、材料内容包括:

(1)省级农业主管厅局推荐报告一份。

(2)《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推荐表》30份。推荐表(表样附后)由本人所在单位详细填报,经省市农业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正式打印,厅局领导签字、加盖厅局公章。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本表一律使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表样。3份表均使用钢笔由申报者本人填写,不用复印、打印件。书写字迹清楚,并按表中的要求表达完整。

表格中“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和“基层领导意见由基层单位详细、具体填写;“呈报单位意见”由省级农业主管厅局详细填写,并注明专家组推荐投票结果。

特别注意:评审表中“呈报单位意见”栏内,须由省农业和人事(职改)部门两个部门同时用印,主管领导共同签字方能上报,缺一不可。

(4)个人业务工作总结30份。总结题目为“××同志业务工作总结”并打印。内容限于任高级职务以后的主要业绩,不超过1000字。基层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总结中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代表作1-2件。如果体积过大,可拍摄照片代替,并加以文字说明。

(6)学历、任职资格、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套。

3、评审通过的人员,只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其它材料不退。未通过的人员材料均不退。请申报者个人及有关单位将材料留存。代表作品请尽量用复印件。

五、资格证书

经评审通过和批准的任职资格,由各省级人事职改部门颁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证书。证书由农业部和人事部统一印制,全国有效。

六、其它问题的说明

1、自农业部、人事部(1993)农(人)第52号文件下发以后在职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

2、高等农业院校评聘推广教授的工作按照国家教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教人厅(1992)11号文件《关于印发〈农业院校评聘推广型教师职务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朱开轩、洪绂曾同志讲话的通知》执行。农业科研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申报评聘研究员的程序和办法按现行的评审办法办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不受理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评审材料。

3、外语水平由省市自治区农业主管厅局会同人事(职改)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认定。

4、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评聘按设置的岗位进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由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在关键岗位设置,并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任职资格评审实行条件和全国总量控制。1994年评审任职资格时,全国九个专业掌握在600名左右。一般每个省每个专业只能推荐1-2左右。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由设有相应岗位的基层单位在岗位数额内自主聘任。

5、关于答辩问题:答辩是确认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但全国评审不便于安排答辩,因此,要求各省级农业主管厅局,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推广业绩、贡献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答辩。答辩将逐步成为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的必要程序。

6、各地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停止该地的推荐权利,并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事人的任职资格。

 

                   农业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