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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7-11 15:04:44   来源: 市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5648  字号:  【关闭窗口
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三公经费”超支严重责任人降级撤职。政府“三公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6月2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严控“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三公经费”支出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须定期公布。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重在确立机关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强调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有效贯彻实施条例,需要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关配套规定,特别是要明确具体标准,增强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
 
  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公经费”预决算须定期公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各级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公车不得增加高配置豪华内饰
 
  对公车,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条例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政府采购不得涉奢侈品豪华房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条例同时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同时,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根据条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也参照本条例执行,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等,以及文联、作协、残联、科协、友协、贸促会、红十字会、民主党派等。
 

作者: 赵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