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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部分条款

发布时间:2012-5-2 9:25:46   来源: 市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3950  字号:  【关闭窗口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颁发《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删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中的“扣押苗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杨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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