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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部分条款
发布时间:2012-5-2 9:25:46 来源: 市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395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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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颁发《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删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中的“扣押苗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杨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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