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
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闽委〔2011〕4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作用,推进机关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机关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作用
1.把握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走前头、作表率的目标要求,牢牢把握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推动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建设开放三明幸福三明提供坚强保证。
2.明确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委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工委”)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机关党组织要履行协助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表率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各级机关有效履职、改进工作,创造一流业绩。
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二、科学设置机关党组织,推进机关党建工作规范化
4.科学设置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机关工委或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机关工委或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应同时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兼任或由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科室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可以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科室联合设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科室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实行“一岗双责”。
5.认真做好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市、区)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换届工作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改进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保证机关党组织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市、区)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保证所属党组织按期、规范地做好换届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事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实行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凡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机关党组织,应当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机关党组织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建立健全党代表调查研究、联系党员群众、提案提议、列席党内会议和开展评议等相关制度,规范党代表开展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推进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6.选好配强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市级机关设立机关党委的,应设专职副书记,其职级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配备;党员人数较多的总(支)部委员会,应设专(兼)职党务干部。县(市、区)机关设立基层党委的,应配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专职书记或副书记从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干部中选拔,年龄至少能任满一届。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与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协商后另行选派。机关工委要与部门党组(党委)共同把好专职副书记的选配关。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或机关工委的同意。
7.按要求设置机关党组织的办事机构。机关党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原则,合理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机关党委一般应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原则上机关党员人数50人以上、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委,可单独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由专职副书记兼任;党员人数少于50人、内设机构不太多的部门,党委办公室可与本部门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合署办公。
8.落实好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机关党组织的党建活动经费应根据党员人数及开展党建工作的实际需要,列入机关部门经费预算,以保障机关党组织工作的需要。市直机关工委党建活动经费,除正常的办公经费之外,按所辖党员数每人每年不少于50元由市财政核拨。县(市、区)机关工委党建活动经费按所辖党员数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由县(市、区)财政核拨。各级地方党委留存的党费要向基层倾斜,并按照机关党员上缴党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回拨给机关工委。
三、全面履行机关党组织职责,确保机关党建工作落实到位
9.认真履行职责。机关党组织要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九项基本职责和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五项主要职责。在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的领导下、在部门党组(党委)指导下,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充分发挥协助和监督作用。
10.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并通过党建责任书的形式层层分解目标责任。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县(市、区)直各单位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的考评,并把考评结果作为市、县(市、区)委年度综合考评和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之一。部门党组(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部门党组(党委)要把机关党建工作作为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单位工作的总体部署,与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使机关党建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11.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目标要求,持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延伸提升“168”基层党建工作机制,实施党组织目标管理、党员亮岗履职,实行“月讲评、季小评、年总评”动态管理,形成党组(党委)带动、基层党组织推动、其他组织联动的党建工作格局。继续开展以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为主要内容的“三级联创”活动,推动机关党建工作走前头。坚持以地方党委名义开展创建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原则上每3年表彰一次,对获得“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由市、县(市、区)委给予物质奖励。
12.着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机关党组织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精力到位;专职副书记要专心致志地抓好工作,党委(总支、支部)委员都要发挥作用,形成履职的整体合力。机关党组织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解决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有效履职的新途径、新办法。
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13.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机关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抓好党员的学习培训,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按照“六有”要求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化“三巡三优三点”理论武装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学习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党员的集中教育培训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14.加强对机关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党章规定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坚持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15.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建立健全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重视发挥机关群团组织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理顺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对所属机关的工、青、妇组织的领导关系。
16.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解决党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同党员谈心制度。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17.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大在优秀青年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重点要做好在生产、工作、科研第一线的优秀青年、工人、高级知识分子群体和妇女中发展党员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责任追究制,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
18.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批手续,保证党费有效使用。
五、强化党内民主与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9.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落实基层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建立机关党组织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20.推进党务公开。规范党务公开程序,完善党务公开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组织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任和管理、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凡是按规定可以公开的,都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开。
21.加强机关党内监督。机关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按照《条例》规定的八项主要内容进行党内监督;并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科学的监督机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规定。机关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敢于、善于履行监督职责。各部门党组(党委)要为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2.正确运用党内监督方法。机关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正确运用《条例》规定的实施党内监督的八条主要方法,不断提高监督实效。机关党组织要定期检查党员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了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23.认真履行思想政治工作职责。机关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四项任务,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重视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方法,不断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工作实效。
24.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改进作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良好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按照“四围绕、三创建、树新风”要求,进一步开展“转变作风从我做起,群众满意是我追求”主题实践活动,坚持“四个不让”行为准则,坚决整治“庸懒散”现象,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树立三明机关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25.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继续以“满意在三明”为主题,以“三明三创三促”为抓手,进一步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活跃机关文化生活,推动机关在文明创建中走前头。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新手段、新载体开展工作,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干部职工谈心交心,释疑解惑、增进和谐。
七、抓好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26.坚持党务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27.配齐配强机关专职党务干部。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并列入机关编制。党员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工作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比例。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28.提高党务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一次向党员作述职报告,接受党员群众评议。每届内要合理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参加轮训,一年内要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经常为他们的学习、实践提供机会和条件。党务工作人员要忠诚党的事业,增强党的观念,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提高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能力水平。
29.加强党务干部管理与交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部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一般应任满一届、不超过两届,连任两届的一般应当进行工作交流。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的党务干部任职超过10年的应当进行岗位交流。注重从有发展潜力、年轻有为的业务干部中培养选拔党务工作人员。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妥善解决职级待遇等实际问题,并在评先评优和干部提任中对优秀党务工作者给予优先考虑,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八、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提升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
30.地方党委要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地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常委要结合分管工作,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切实把机关党建工作摆上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本级机关工委党的工作情况汇报,对机关党建工作和党组织建设,在指导思想、组织原则、工作任务等方面提出要求,作出部署,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把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应参加地方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地方党委涉及到全局性工作的会议,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应参加会议,为机关党组织参与中心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地方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组织部门要把机关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和新鲜经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1.加强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建设。市、县(市、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向同级地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机关纪工委),在上级纪委和机关工委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各级机关工委书记由市、县(市、区)党委领导兼任,常务副书记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配备,委员按同级党委部门副职配备。市、县(市、区)党委要在人员编制、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对机关工委给予保证。
机关工委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机关工委的九项主要职责。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组织谋划、督促指导和协调各方的作用,并组织实施对机关各单位执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评和通报;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负责指导部门党组抓好机关党建工作。市直机关工委要抓好所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市文明委的部署,配合市文明办和区文明委加强对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和规范管理,参与文明机关(单位)的考核、评选和管理工作,促进文明和谐机关建设。市直机关工委对县(市、区)机关工委负有业务指导责任。上级纪委、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机关纪工委工作的领导,关心干部队伍建设,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2.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同抓、机关基层党组织抓落实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及时研究解决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专职副书记的配备等问题。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带头推动机关党的工作,党组(党委)成员要支持和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同时结合工作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抓好分管范围的党建工作。坚持把党员领导干部抓机关党建工作纳入年度述职述廉的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重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和参与干部管理等工作,重要工作和干部任免要认真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党办主任)应列席党组(党委)的有关会议,参加行政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
各级各部门党组(党委)每年应向同级地方党委书面报告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同级机关工委。
33.机关工委要加强与各部门党组(党委)的联系。工委和各部门党组(党委)领导同志,要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和沟通。采取汇报会、座谈会、研讨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各单位党组织,可以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或若干规定,保证《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落到实处。市直机关工委要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及时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央《条例》、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细则》的情况报告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