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各级党组织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建立相关制度,保证了新党员的质量。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党章》和《细则》。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的规定,做到标准不降,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2、严格遵循“十六”字方针。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切实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增强党的战斗力。
3、严格执行“双过半”原则。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决议或决定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一半;赞成的人数或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4、认真实施“五项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认真落实推优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基本制度,严把“入口”关,促进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主要表现情况,今后努力方向等),撰写自传(包括本人简历、思想演变过程、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等)。党组织接到申请后,一般应在十五天以内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进行正面教育、引导和鼓励。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且是共青团员的,一般要经共青团组织推优。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三)进行培养教育考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在考察期间,党支部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在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之前,要以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支委或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座谈会应在考察期将结束,支部准备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参加座谈会的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若无法召开座谈会,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记录整理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内的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五)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长时间外出的必须征求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进行政治审查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②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主要是“文革”和“动乱”期间及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中的表现。对“动乱”期间在校的中专学历以上的学生,要查阅学校对其当时政治表现的鉴定或证明材料。③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必要时可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结束后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落款处须盖上党支部印章)。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七)开展短期培训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5至7天(或不少于 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中组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结束后要组织进行测试,将培训成绩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由培训单位作出培训鉴定,培训的有效期为一年。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八)进行公示
在支部准备召开大会讨论吸收发展对象为中共预备党员之前,要在其所在单位党支部和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含:入党积极分子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地)、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问、学历(毕业院校和专业)、专业技术职称、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政审结果、集中培训考(测)试的成绩及所在党组织培养考察的简要情况。公示时间一般为5至7天。
(九)上级党委审查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完成之后,应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不同时期的思想和工作汇报、对发展对象的政审材料、对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的综合报告等材料,报送上级党组织进行审查。对审查后认为可以履行入党手续的,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十)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应实事求是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对被介绍人的缺点不要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十一)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发展对象依照《入党志愿书》的内容要求用钢笔或毛笔逐项认真填写。填写的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对《入党志愿书》中有的栏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直系亲属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
(十二)支委会审查
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支委会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十三)县(市、区)委组织员办预审
发展对象经上级党委审查后,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上级党委应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委组织员办公室或县一级组织部门进行预审。
(十四)召开支部大会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基本程序是: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含预备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票决制)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
7、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决议。
注意事项:
1、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
2、赞成的人数或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3、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4、讨论2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支部决议应体现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支部大会对申请人的基本评价、表决结果及日期等方面的内容,并填入《入党志愿书》。
6、支部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的综合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十五)上级党委指派专人谈话
上级党委在审批申请人入党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要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考察其觉悟程度以及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谈话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
谈话人要及时、如实地将谈话的情况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十六)党委审批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时,必须坚持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审批党员,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十七)通知党员本人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的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还应及时将其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告知交纳党费的时间及有关规定。
(十八)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总支)组织集体进行。宣誓时必须面对党旗。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安排在入党申请人被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及时举行,不要拖延太久。为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也可以安排在“七一”、“十一”等重大节日集中举行。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l、唱国际歌。
2、向党旗致敬。
3、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4、新党员宣誓。
5、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6、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十九)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组织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二十)预备党员的转正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后,预备党员本人要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对其进行全面考察,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基本程序是:
1、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以内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可采取公示形式)。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核。
7、上级党委审批。
(二十一)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综合报告等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其余的材料由所在党委负责保存。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三、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查和审批
1、对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审查和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经过严格的审查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将审批意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2、对考察不合格,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审查和审批。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教育。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3、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审查和审批。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支部大会决议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四、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章》和《细则》的规定及上述规定程序,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各级党组织应区别情况,严肃查处。对主要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党内纪律处分。
l、对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而造成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
3、对发展党员中违反程序、搞突击发展的。
4、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上级党委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及时审批的。
5、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或变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
五、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领导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是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对此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规范程序,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充分认识和理解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坚决防止和克服降低标准,变通程序,简化手续等现象,努力使我市发展党员工作走上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提高发展党员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