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农(农药)罚[2018]1号
当 事 人:明溪县帮农富农农资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黄美珍
经 营 场所:明溪县胡坊镇胡东街19号
联 系 电话:15859853866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书的农药产品一案,2018年5月3日,明溪县农业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乐果” 标签标注的毒性及生产厂家和农药登记证上毒性及生产产家不一致,该农药产品套用别的生产厂家的登记证书,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书的农药产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截止2018年5月7日,该批次农药共销售73瓶,每瓶售价8元,共获违法所得584元。
违法事实认定理由如下:
1、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农药“乐果” 标签标注的毒性及生产厂家和农药登记证上毒性及生产产家不一致。
2018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明溪县帮农富农农资经营部开展农资产品市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经营的标称“河北省沧州中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乐果”标签标注的毒性及生产厂家和农药登记证上毒性及生产产家不一致,该农药产品摆在柜台上进行经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于5月7日对当事人的从业人员冯荣炳依法进行询问调查,冯荣炳提供了该批农药的进货发票,同时对该批农药标签标注的毒性及生产厂家和农药登记证上毒性及生产产家不一致的事实没有异议。
2、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农药“乐果”的行为属于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书的农药产品。
经上网查询、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确认该农药产品套用别的生产厂家的登记证书,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书的农药产品。2001版《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该农药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6日,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农药“乐果”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书进行经营的行为,属于2001版《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违法情形,应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农药行为属于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书的农药产品。
3、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有关书证、物证,询问法定代表人黄美珍的丈夫兼从业人员冯荣炳,当事人于2017年6月10日从三明市瑞祥农资有限公司购进4件共80瓶该批次农药,进货价每瓶 6.5元;至2018年5月7日,于胡坊本点共销售73瓶,每瓶售价8元,共获违法所得58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农药登记证》1份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三明市瑞祥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单》1份;取证相片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本机关于2018年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书的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2001版《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2001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
2.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752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贰元(1752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明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农业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2018年 5月23日
作者: 明溪县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