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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市安砂镇茶仔林村贻顺农资经营部)

发布时间:2018-4-27 11:04:39   来源: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1884  字号:  【关闭窗口

永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农药)罚(2014

当事人:王贻顺;性别:男;年龄:65岁;住址永安市安砂镇茶仔林村大寨119 号;工商营业执照名称:永安市安砂镇茶仔林村贻顺农资经营部

王贻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立案审理,现已查明:

2018年3月22日,永安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王贻顺(永安市安砂镇茶仔林村贻顺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农药进行检查,在其门市部内查获:1.由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5%氯氰菊酯23瓶,每瓶50ML,售价5元/瓶,在其标签上标注农药登记号为PD20040091,生产日期20160118,有效期 2年(已过保质期)。2. 昆明云大科技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0.004%芸苔素内酯计4瓶。每瓶100ML, 售价10元/瓶,在其标签上标注农药登记号为PD20082806,生产日期20160305,有效期 2年(已过保质期)。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5条第2款规定,超过农药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未建完立整进出货台帐。故无法确认违法所得.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永安市安砂镇茶仔林村贻顺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2、执法人员制作的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等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其行为扰乱了农业行政管理秩序;2018年4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并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标称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0118生产的5%氯氰菊酯23瓶及标称昆明云大科技农化有限公司于20160305生产的0.004%芸苔素内酯计4瓶;

二、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安市农业局财务室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永安市农业局

                2018年4月24日


作者: 永安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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