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农(农药)罚〔2018〕05号
当事人:三明市美丰农资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城坁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芳
当事人违法经营劣质农药一案,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5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5月3日从厂家购买该批次劣质农药“50%噻虫•敌敌畏”(标称生产厂家: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422,规格型号:300克/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289)数量35件,购买价格210元/件,于2016年5月30日出售给永安市惠农农资有限公司红山农药批发部10件,出售单价230元/件,于2016年10月12日从永安市惠农农资有限公司红山农药批发部退回该批次农药5件,实际销售数量5件,共实现违法所得1150元,并于2017年7月10日退回厂家该批次农药30件,目前仓库中已无该批次“50%噻虫•敌敌畏”农药。
违法事实认定理由如下:
1、该批产品属于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属于农药规定,当事人经营的“50%噻虫•敌敌畏”(标称生产厂家: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422,规格型号:300克/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289)属于农药。
2、当事人出售给永安市惠农农资有限公司红山农药批发部的“50%噻虫·敌敌畏”(标称生产厂家: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422,规格型号:300克/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289)的农药经永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抽样,由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检测,通过检测,该批次农药“噻虫嗪”检测项目的检测值(质量分数%):0.26,标准值(质量分数%):0.85-1.15,不符合质量标准,确定为不合格农药。
3、当事人于2016年5月3日从厂家购买该批次劣质农药“50%噻虫•敌敌畏”(标称生产厂家: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422,规格型号:300克/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289)数量35件,购买价格210元/件,于2016年5月30日出售给永安市惠农农资有限公司红山农药批发部10件,出售单价230元/件,于2016年10月12日从永安市惠农农资有限公司红山农药批发部退回该批次农药5件,实际销售数量5件,共实现违法所得1150元,并于2017年7月10日退回厂家该批次农药30件,目前仓库中已无该批次“50%噻虫•敌敌畏”农药。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三明市美丰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三明市美丰农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询问笔录2份;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5、永安市农业局关于移送劣质农药线索的函1份;
6、三明市美丰农资有限公司购买凭证1份;
7、三明市美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单1份;
8、三明市美丰农资有限公司退货单1份。
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二)失去使用效能的;(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出售给永安市惠农农资有限公司红山农药批发部的“50%噻虫•敌敌畏”(标称生产厂家: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422,规格型号:300克/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289)农药经永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抽样,由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检测,该批次农药“噻虫嗪”检测项目的检测值(质量分数%):0.26, “敌敌畏”检测项目检测值(质量分数%):49.8,标签质量明示总有效成分含量50%,检测总有效成分含量50.6%,远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70%,参照《三元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9项轻微情节“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远高品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机关经过集体评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元;
2、罚款人民币115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千叁佰元整。(2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三元支行(待结算乡镇以上财政款项 账号13830101012001758)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农业局
2018年1月30日
作者: 市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