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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田县吴山康牧兽药经营部)

发布时间:2017-11-4 8:52:55   来源: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2079  字号:  【关闭窗口

                     田农(兽药)罚〔2017〕 6

当事人:大田县吴山康牧兽药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林立界

    联系电话13960513848

住所:大田县吴山新街48号

当事人涉嫌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7年9月13日,本机关农业执法大队到吴山乡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检查,发现大田县吴山康牧兽药经营部货架上摆放待售一盒标称山西兆益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效期至2017年8月,规格为10m×l5支的胆氨注射液,内装2支10ml的胆氨注射液,每支售价2元。本机关依法调查取得的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可以佐证以上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椐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2017年10月16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17年10月17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三日内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大田县吴山康牧兽药经营部处以8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大田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田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田县农业局

2017年11月1日

 

 


作者: 大田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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