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明市建设“中国稻谷基地”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95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国稻种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5〕103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三明市“中国稻种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明市“中国稻种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加快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种业创新试点示范、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公共服务提升科技水平、院士工作站及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农业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评审、论证、项目验收;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市农业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市农业局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监管、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农业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县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农业部门对项目申报中资金、财务资料方面进行审核;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制种基地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种子科研创新平台、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三明中国稻种南方研发展示基地等。
(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创新成果奖励、企业商业化育种、水稻区域试验联合体、提高土地集中度、实行机械化制种、企业电子商务中心等项目。
(三)院士工作站建设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包括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和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四)种业创新试点示范建设项目。符合我市稻种基地建设要求,具有重要典型示范意义,社会影响大、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广阔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分配法、竞争性分配办法等方式分配。
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竞争性分配方法是指通过绩效目标管理等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下办法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四)点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点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竞争性分配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四)点项目立项后,由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按年度投资概算,分年度拨付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建设内容、专家评审意见等确定扶持标准。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点中的“创新成果奖励、企业上市奖励”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补助对象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补助标准如下:
1、创新成果奖励项目。对于企业自主独立选育或第一选育单位选育的,并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水稻品种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2、企业上市扶持项目。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上市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市内种子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资金补贴。已享受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的不重复补贴。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点中“企业商业化育种、水稻区域试验联合体、提高土地集中度、实行机械化制种、企业电子商务中心”项目及第(三)点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补助对象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补助标准如下:
1、企业商业化育种补助资金项目。按企业科研投入的2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提高土地集中度、实行机械化制种项目。集中连片流转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流转期限3年以上,实行机械化(统一机插、统一机防、统一机收)耕作,且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明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按照与农户签订的流转合同面积500-1000亩的,每亩一次性补贴100元;10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贴150元。
3、企业电子商务中心建设项目。2020年前投入运营1年以上且形成交易的,按企业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4、水稻区域试验联合体项目。省级试验联合体每年最高100万元,国家级试验联合体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5、院士专家工作站补助项目。院士专家工作站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并授牌的,每家给予5万元的建站补助;被评定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示范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基地建设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程序: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采取一次申报,分年实施的方式,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向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补助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补助资金情况。
(二)县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后,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三)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需要组织评审论证的,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同时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采取竞争性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1.申报企业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文件要求,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县(市、区)农业局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工整性、条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审核通过的,推荐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3.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对县级审核推荐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异议后,在三明农业信息网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疑议的,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先建后补单位名单,并下达专项资金到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中的第(一)、(四)点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由县级农业局组织绩效评价,并于每年12月31前,将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至市农业局,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农业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项目县(市、区)农业局和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中的第(一)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验后,向当地农业、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在30日内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市农业局应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中的第(二)、(三)点,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级农业局、财政局,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后,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财政局下拨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转载者: 李齐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