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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农业行政处罚没收有毒有害农资管理及销毁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1 17:07:40   来源: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3216  字号:  【关闭窗口

三明市农业行政处罚没收有毒有害农资管理及销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全市农业生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保护人民健康,规范全市范围内农业行政处罚没收的有毒有害农资管理及销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肥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毒有害农资,是指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有毒有害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三条  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有毒有害农资的管理,对没收、运输、分类储存、销毁各环节实行专账登记、责任交接、票据留存、转档管理。

第四条  有毒有害农资处置实行分级管理,统一仓储,统一销毁。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有毒有害农资管理处置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抓落实,由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大队)牵头,种子站、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兽药站、畜牧站、植保站、土肥站等有关部门协助负责有毒有害农资的查处、没收、储存、运输和销毁工作。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毒有害销毁农资统一收存,专账登记,专人管理,分类储存,集中销毁。

第五条  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毒有害农资危害特性和使用需求进行分类处置,根据分类认定情况,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后,采取合理利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和简化处理三种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第六条  违法生产或经营而被罚没的有毒有害农资,可由种子、植保、畜牧、土肥等方面的农业专家进行技术检验和专业检测鉴定,经专业检测确定产品质量指标合格、或虽有部分质量指标不合格但可以合理使用,并不致产生危害后果的,可由当地农业执法机构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在拟处理的罚没农资上贴上“××农业局罚没农资”标签,并按规范标明具体商品名称、质量参数、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及农业部门免责声明等内容。(二)可将重新包装的罚没农资免费赠送给国有农林场、试验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使用,并联系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加强技术指导,执法机构负责跟踪监督,确保安全使用。(三)对免费领取使用的罚没农资商品名称、数量、赠送对象、使用范围和方法、使用情况等登记造册,并由领取对象和执法人员签字,实行专档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的有毒有害农资不宜合理利用待销毁的,应按要求集中送交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存,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商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农资的仓储设施进行选定,并按有关规定专人管理,安全储存。

第八条  除按上述两种方式处理以外的有毒有害农资,由当地农业部门根据需要,商环卫管理等相关部门采取填埋、焚烧等简易方式直接销毁。  

第九条  对有毒有害农资实行分类集中暂存的,规定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年。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有毒有害农资产品的包装,确需拆除的,必须确保安全无泄漏,并严格按有关程序操作。

第十条  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运送有毒有害农资应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输单位负责,做到定车、定人、定责。对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  没收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毒有害农资储存应满足《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在转移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十一条   有毒有害销毁农资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选定的仓储设施统一收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毒有害销毁农资运送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三明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 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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