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技术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以下简称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农民技术员管理,提高农民技术员素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民技术员管理以增强工作实效为目的,通过规范管理,调动农民技术员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协管作用。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农民技术员要协助做好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农情、灾情、病虫害动态以及农产品生产和供求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以及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农业病虫害防治指导工作;参与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参与动物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扑灭等应急工作;协助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提供维修、信息服务;收集、反馈和发布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动态等情况;协助开展林业生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做好农村水利规划设计、水利建设与管理、治理水土流失、农村供水等工作;协助开展渔区渔业生产指导、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及时报告渔业灾情、养殖病害、渔业环境污染等情况。
第四条 农民技术员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助管理。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主管全省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下级相关主管部门落实农民技术员各项制度,开展队伍建设调研,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工作典型,表彰激励先进。
第五条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同级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农民技术员管理工作的分类指导,每年联合组织一次检查或调研,督促各县(市、区)、乡(镇)切实把上级要求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总结典型经验,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制度,促进农民技术员履行职责,真正发挥农民技术员的作用。
第六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具体负责农民技术员的管理工作,做好农民技术员的选聘、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乡(镇)农业服务机构为主,林业站、水利站(流域、区域站)、渔业机构配合,负责农民技术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联络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联络与报告
第八条 建立工作联络制度。省、市、县三级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农民技术员联络工作。
乡(镇)农业服务机构为主,林业站、水利站(流域、区域站)、渔业机构与农民技术员建立联络机制,由乡(镇)农业服务机构、林业站、水利站(流域、区域站)以及渔业机构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农民技术员的联络工作,负责管理农民技术员的日常业务、沟通和信息传递工作;每半年由乡(镇)农业服务机构牵头,林业站、水利站(流域、区域站)以及渔业机构配合,联合召开一次座谈会(通报会或现场会),了解工作动态,通报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探讨疑难问题,听取意见建议;联络员要及时处置农民技术员报告的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工作。
第九条 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市、县两级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在年终以书面形式将本辖区农民技术员工作开展、总体表现、存在问题、人员变动和工作建议等情况分别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农民技术员信息传递工作主要由乡(镇)农业服务机构负责,涉及到林业事项由林业站负责,涉及到水利事项由水利站(流域、区域站)负责,涉及到渔业事项由渔业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农民技术员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乡(镇)农业服务机构、林业站、水利站(流域、区域站)、渔业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将上述情况在《福建省农民技术员工作记录本》(见附件2)中作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乡(镇)农业服务机构、林业站、水利站(流域、区域站)、渔业机构要建立农民技术员工作台账(见附件3),指导农民技术员做好工作记录。农民技术员要详细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并在做好工作记录的同时,每季度必须汇总向乡(镇)农业服务机构、林业站、水利站(流域、区域站)、渔业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动物疫情、污染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等,农民技术员在及时向乡(镇)农业服务机构、林业站、水利站(流域、区域站)、渔业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在村“两委”领导下及时采取措施,密切注意事态发展,并严防事态扩大,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四条 农民技术员要热心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在农村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选聘
第十五条 农民技术员的选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办法,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同级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每个行政村配1-3人农民技术员,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原则上不得兼任农民技术员。具体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农民技术员选聘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服务意识较强,在农村生产经营中能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村民;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其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曾从事乡村兽医工作并具有初中学历),年龄在20-55周岁之间,在本村从事农业(包括林业、畜牧、水利、渔业等)生产,经验比较丰富,技术水平较高。
符合以上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选拔为农民技术员。
(一)获得农民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的;
(二)当地种植业、养殖业能手或种养专业大户,愿意承担技术服务和生产管理等工作的;
(三)曾获省级、市级“十佳农民科技示范户”、“十佳青年农民”等荣誉的;
(四)具有农业大中专院校学历或普通高中学历的;
第十七条 村委会根据农民技术员的选聘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乡(镇)农业服务机构推荐2~3名候选人,并确定各自侧重从事的工作(包括种植、农机、动物防疫、农业信息、林业、水利、渔业等方面,可一人多职但不交叉重复,下同);乡(镇)农业服务机构根据候选人侧重从事的工作征求林业站、水利站(流域、区域站)、渔业机构意见,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由乡(镇)政府上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并在该行政村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聘用的农民技术员,由村委会填写《福建省农民技术员聘用审批表》(见附件4),上报乡(镇)农业服务机构,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农民技术员名单送同级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聘用手续,并颁发聘书。各乡(镇)农业服务机构及时将聘用的《福建省农民技术员花名册》(见附件1)上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农民技术员的聘期为三年,自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聘期届满没有续聘、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认真履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农民技术员的,由乡(镇)农业服务机构上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选聘的农民技术员名单登记造册,并按侧重从事的工作将农民技术员名单分别抄送同级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农业局将整合汇总后的农民技术员名单于2015年3月底前上报省农业厅。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组织农民技术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培训内容分为政策法律等基础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以政策法律和农技推广等基础培训为主。
第二十二条 农民技术员培训以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和海洋与渔业厅联合编写的《福建省农民技术员基础培训教材》为基本教材,《福建省农民技术员实用手册》为辅助学习材料。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或修订后,要及时组织业务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三条 农民技术员培训实行分级培训制度,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和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的对象和内容分别组织培训。
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厅牵头,林业厅、水利厅和海洋与渔业厅配合,根据需要联合举办全省农民技术员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负责对本辖区农民技术员业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农业和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可以联合或分别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本辖区农民技术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农民技术员业务学习培训档案。农民技术员被聘后6个月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法律政策基础培训,乡(镇)农业服务机构还必须负责定期寄送农技推广、法律政策辅导材料,组织农民技术员自学。聘期内培训,每年不得少于6天。
第二十七条 农民技术员要以自学为主,同时要积极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刻苦钻研协管业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效地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农民技术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级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乡(镇)农业服务机构为主、林业站、水利站(流域、区域站)和渔业机构配合组织具体实施;聘期满三年时要组织聘期考核,由县级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应包括履行职责、服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和参加培训等情况,主要考核农民技术员的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主要指能否协助农业服务机构、林业站、水利站(流域、区域站)和渔业机构有效为本村群众提供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能否及时报告重大疫情、污染事故和违法违规等情况。县级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农民技术员的考核采取向村“两委”和村民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查阅工作记录、检查工作台账、统计工作实绩、填写考核表(见附件5)、出具书面总结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县级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给予表彰;聘期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优先给予续聘;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优先列入村级后备干部加以培养。对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的农民技术员,视情节给予告诫、通报,直至解聘。
第七章 津贴
第三十三条 整合后的农民技术员的津贴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现有各级财政对农民技术员津贴补助资金保持不变,新增津贴补助资金,从各级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三十四条 农民技术员津贴管理模式仍按现有方式管理,保持不变。
第三十五条 今后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农民技术员经济待遇,建立与其他农村五大员、村两委津贴同步增长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1.《福建省农民技术员花名册》
2.《福建省农民技术员工作记录本》
3.《福建省农民技术员工作台账》
4.《福建省农民技术员聘用审批表》
5.《福建省农民技术员考核表》
附件1
福建 省 农 民 技 术 员
花 名 册
姓 名
设区市 县(市、区) 乡(镇)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福 建 省 农 业 厅
福 建 省 林 业 厅 监制
福 建 省 水 利 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农民技术员花名册 | ||||||||||||
填表单位: 县(市、区) 乡镇(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村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业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村干部职务 |
侧重从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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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侧重从事工作按A.种植、B.农机、C.动物防疫、D.农业信息、E.林业、F.水利、G.渔业等7个方面填写,可一人多职但不交叉重复。 |
附件2
福 建 省 农 民 技 术 员
工
作
记
录
本
县(市、区) 乡(镇) 村(居)
年度
福 建 省 农 业 厅
福 建 省 林 业 厅 监制
福 建 省 水 利 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时 间 |
|
地点 |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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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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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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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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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置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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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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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技术员: 年 月 日
附件3
福 建 省 农 民 技 术 员
工
作
台
账
县(市、区) 乡(镇) 村(居)
年度
福 建 省 农 业 厅
福 建 省 林 业 厅 监制
福 建 省 水 利 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报
告
人 |
村(居) |
| |
农民技术员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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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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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当事人 |
|
种 类 |
|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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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所、站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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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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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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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4
福建 省 农 民 技 术 员
聘用 审 批 表
姓 名
县(市、区) 乡(镇) 村(居)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福 建 省 农 业 厅
福 建 省 林 业 厅 监制
福 建 省 水 利 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拟聘人选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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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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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
二寸照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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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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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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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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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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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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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村干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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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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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 |
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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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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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群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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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意见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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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侧重从事的工作:A.种植、B.农机、C.动物防疫、D.农业信息、E.林业、F.水利、G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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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自述 |
签名: 年 月 日 | |||||
村委会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
农业服务机构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
林业站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
水利站(流域、区域站)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
海洋与渔业机构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
人民政
府审核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
审 批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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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福 建 省 农 民 技 术 员
年度(聘期)考核表
村(居)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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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村
干职务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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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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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总
结 |
| ||||
学习
培训
情况 |
|
村民代
表评价 |
签名: |
村“两委”评价意见 |
负责人签名: |
乡(镇)考核组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
县 级
考核组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
被考核
人意见 |
签名: |
备 注 |
|
注:1、受奖励、处分等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在备注栏。
2、个人总结栏不够填写,可另附纸张。
作者: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