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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3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加强农业、做特农业”的发展思路,按照省、市“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农业要素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着力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着力培育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体系、指导服务体系和要素市场体系,不断提升我市农业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
(二)目标要求
2012年全市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1万亩,总面积达到66万亩,占农户家庭承包面积的28.3%(详见附件)。到2015年,全市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80万亩,占农户家庭承包总面积的35%左右;50亩以上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流转总面积的50%以上,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0%左右;县、乡两级土地流转信息化服务平台高效有序运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明显提高。
二、发展壮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一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建立企业原料基地。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等组织模式,通过订单形成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实现企业、农户双赢。二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土地流转,加快特色优势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三是鼓励农村专业大户、种养能手通过转包、转让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土地流转,创办家庭农场、合伙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二)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各级财政要整合支农资金,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展蔬菜花卉等园艺设施栽培、食用菌工厂化栽培、山地竹林设施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等。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加快研究开发和推广符合各地实际需求的农业设施装备,并推荐其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扶持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种养业,综合运用信贷、贴息、奖励等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投资设施农业。明晰设施农业地面建筑物产权,保护适度规模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培育适度规模经营典型。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的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研究制定适度规模经营产业发展规划。围绕农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集成资本、技术、设施、管理、市场等生产要素,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带动力强的规模经营主体,并逐步由点到面、集成发展,形成有区域影响力的示范片、示范园区。
三、加大对规模流转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扶持土地连片与规模经营,从今年起,市财政对新增受让连片耕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的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每亩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推进抛荒耕地流转。大力推行土地季节性流转,防止土地季节性抛荒。支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抛荒耕地,对弃耕抛荒1年以上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所有。对因实施造福工程整村搬迁、新村建设人口集中迁移而造成弃耕抛荒的地方,要由发包方组织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对由于水利设施因灾损毁、野兽啃食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弃耕抛荒地,各地要积极组织复垦,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利用低丘缓坡、山垅田等低效闲置土地,经土地整理后进行集中连片流转。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抛荒耕地流转。
(三)实行支农项目倾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扶持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专业大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等规模经营主体。对经营连片500亩以上的业主,优先给予安排财政、农办、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
(四)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允许其按经营土地面积3%以内的比例(最多不超过20亩),安排附属设施用地,主要用于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用地、道路用地等。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全面推行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行果树、苗木所有权、茶园经营权以及“四荒”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尝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加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担保公司开展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适度规模经营风险保障金,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融资担保的农业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六)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抓住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非农就业岗位,并广泛开展农民就业培训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引导农户到城镇就业居住。承包农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要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和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消除土地流转出农户的后顾之忧。
四、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一)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有效形式。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支持农户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保底分红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原承包农户。
(二)构建流转服务平台。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各地要根据《福建省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闽农办〔2011〕38号)的要求,建设好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到2012年6月,全市所有涉农乡镇基本建成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里将评选一批运作规范、作用发挥明显的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并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上具体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共同制定。推广沙县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和市场化运作经验,加快推进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土地流转信托公司。对于建立土地流转信托公司的,县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本金扶持。
(三)建立纠纷调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各乡镇要设立土地纠纷调解机构,各县(市、区)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逐步形成“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公平、公正地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和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认识水平,形成合力。要认真研究制定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保障措施,国土、财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农村金融、保险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农业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宣传培训,注重典型示范,强化检查指导。要进一步强化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落实好编制、人员和经费,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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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2年三明市农村土地流转计划面积表
单位:万亩 | ||||||
县(市、区) |
家庭承包耕地面积 |
2011年 |
2012年 | |||
土地流转面积 |
流转比例(%) |
计划新增流转面积 |
达到面积 |
流转比例(%) | ||
合 计 |
233.24 |
55.93 |
24 |
10.1 |
66.03 |
28.3 |
梅列区 |
2.1 |
0.89 |
42.3 |
0.2 |
1.09 |
51.9 |
三元区 |
6.3 |
0.82 |
13.1 |
0.4 |
1.22 |
19.4 |
永安市 |
21.8 |
2.34 |
10.7 |
1.5 |
3.84 |
17.6 |
明溪县 |
16.16 |
6 |
37.1 |
0.5 |
6.5 |
40.2 |
清流县 |
14.62 |
3.04 |
20.8 |
0.9 |
3.94 |
26.9 |
宁化县 |
42.14 |
6.6 |
15.7 |
1.3 |
7.9 |
18.7 |
建宁县 |
22.5 |
6.02 |
26.8 |
0.6 |
6.62 |
29.4 |
泰宁县 |
16.19 |
4.54 |
28.1 |
0.5 |
5.04 |
31.1 |
将乐县 |
18.54 |
4.13 |
22.3 |
0.7 |
4.83 |
26.1 |
沙 县 |
17.88 |
12.34 |
69.1 |
0.5 |
12.84 |
71.8 |
尤溪县 |
34.51 |
7.85 |
22.7 |
1.2 |
9.05 |
26.2 |
大田县 |
20.5 |
1.36 |
6.7 |
1.8 |
3.16 |
15.4 |
作者: 黄细文